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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该如何分户,

摘要:农村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该如何分户,,通常来讲,“一户多宅”的情况只能给一处宅基地确到权,其他宅基地不能确权。但是从实践中可以看出不少地区还可以保留对房屋的使用权,但如果地上房屋坍塌或者荒废了,就不能修建了,此时就有被收回的风险。
农村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该如何分户,

农村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该如何分户,

通常来讲,“一户多宅”的情况只能给一处宅基地确到权,其他宅基地不能确权。

但是从实践中可以看出不少地区还可以保留对房屋的使用权,但如果地上房屋坍塌或者荒废了,就不能修建了,此时就有被收回的风险。

面对这种情况,解决办法一般有2种:

一种就是你所说的“分户”,另外一种就要看你的“一户多宅”是不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所致,因为涉及到宅基地取得的时间问题。

下面我们一一了解下:

1.“一户多宅”如何分户?

大致满足下列条件可去当地的乡镇派出所办理分户(具体分户条件各个地区会因实践问题有所差异):

(1)拥有本村户口;

(2)多子女家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夫妻真实离婚,不住在一起;(假离婚被查出是要受到重罚的)

(4)拥有房屋产权证明。

另外,现在农村分户严格很多,必须要“村委会初审盖章+派出所调查核实盖章”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办理分户。

2.“一户多宅”宅基地取得时间对确权的影响

国家在进行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并不是搞“一刀切”,是会根据你的宅基地取得时间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一户多宅”的确权,这一点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各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补办用地手续,并按实际面积确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补办用地手续,并按实际面积确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可确权。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该如何分户,”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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