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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生意补偿标准,生意被拆迁

摘要:拆迁生意补偿标准,生意被拆迁,拆迁生意补偿标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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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生意补偿标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判断房屋评估报告合法性

(一)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对此,可以根据评估公司的名称查询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因为资质不一样,评估能力也会相差甚大。

(二)留意评估时点。即正式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的期间,应该先报批或做出征收决定再评估,顺序颠倒即构成违法。

(三)最后的签名和盖章。最后看是否有评估机构专用圆形公章的盖章和评估人员的签名,没有签名就是不合法的,因为我们可以根据签名去查询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同时也涉及到评估责任的追究问题。

(四)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就是评估报告中有无注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有效期各地不一,但是必须得有,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很重要却也最容易被忽略。

强制拆迁有哪些程序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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