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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拆迁改造补偿协议,危旧房改造拆迁最新规定

摘要:本文介绍旧房拆迁改造补偿协议,危旧房改造拆迁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危旧房改造政策规定,危房拆迁怎么补偿,危房重建原拆原建政策,农村危房拆房补偿条件,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旧房拆迁改造补偿协议,危旧房改造拆迁最新规定

旧房拆迁改造补偿协议,危旧房改造拆迁最新规定

一、危旧房改造拆迁最新规定

危旧房改造拆迁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拆迁流程、补偿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约束。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拆迁流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行为。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将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合法建筑和未超期的临时建筑将得到补偿,而违法建筑和超期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三、法律约束

危旧房改造拆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理。同时,整个拆迁过程需公开透明,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危旧房改造拆迁的最新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拆迁事宜。

二、农村危房拆房补偿条件

危旧房改造政策规定:

1、建房申请人要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2、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3、必须要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证书。

不得申请宅基地翻新改建的情形是:

1、本身就不属于村中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残疾家庭等这类的家庭,在不属于上述这些情况的,就算住的危房也不能申请危房改造了;

2、在农村虽然现在住着危房,但是还有其它房子的情况下也不能申请危房改造;

3、家庭人口很多,住的房子虽然比较拥挤,但是住的房子并不属于危房,这类人也不可以去申请危房改造;

4、在城市中或者是在乡镇上已经买了房子的,在农村就算住着危房也不可以去申请危房改造。

综上所述,旧村改造是对城乡建成不久的农村村内部分年代较久的危旧房屋、设施按照标准进行改造和修缮,也就是旧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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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旧房改造政策规定

一、危房拆迁怎么补偿1、危房拆迁的补偿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出补偿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危房合法强拆的程序是怎样的危房合法强拆的程序如下: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状况;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四、危房拆迁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不满足危房改造,进行危房拆除重建 无论是新房修建还是农村旧房重建,都属于农村房屋修建的范畴,所以农民朋友必须要满足农村建房的各项条件,即拥有当地农村集体户口,经过审批获得农村建房许可。

1、重建房屋必须要在国家危房改造规定的面积范围之内;2、危房重建的选址必须要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地址债还高发区重建,一般遵循原址重建的原址;3、危房改造不得强强行占用农村耕地。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危房,是指建筑的承载能力已经接近极限,不能保证居住者安全的房屋,如果一栋建筑成为危楼,且还在继续使用,一旦危及居住者和第三者的安全,产权人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衍生问题:

危房鉴定的程序有哪些?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

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初始调查:

收集调整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鉴定评级: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处理建议:

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出具报告:

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五、危房重建原拆原建政策

法律分析:

不满足危房改造,进行危房拆除重建 无论是新房修建还是农村旧房重建,都属于农村房屋修建的范畴,所以农民朋友必须要满足农村建房的各项条件,即拥有当地农村集体户口,经过审批获得农村建房许可。

1、重建房屋必须要在国家危房改造规定的面积范围之内;2、危房重建的选址必须要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地址债还高发区重建,一般遵循原址重建的原址;3、危房改造不得强强行占用农村耕地。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危房,是指建筑的承载能力已经接近极限,不能保证居住者安全的房屋,如果一栋建筑成为危楼,且还在继续使用,一旦危及居住者和第三者的安全,产权人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衍生问题:

危房鉴定的程序有哪些?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

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初始调查:

收集调整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鉴定评级: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处理建议:

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出具报告:

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六、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危旧房改造政策规定:

1、建房申请人要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2、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3、必须要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证书。

不得申请宅基地翻新改建的情形是:

1、本身就不属于村中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残疾家庭等这类的家庭,在不属于上述这些情况的,就算住的危房也不能申请危房改造了;

2、在农村虽然现在住着危房,但是还有其它房子的情况下也不能申请危房改造;

3、家庭人口很多,住的房子虽然比较拥挤,但是住的房子并不属于危房,这类人也不可以去申请危房改造;

4、在城市中或者是在乡镇上已经买了房子的,在农村就算住着危房也不可以去申请危房改造。

综上所述,旧村改造是对城乡建成不久的农村村内部分年代较久的危旧房屋、设施按照标准进行改造和修缮,也就是旧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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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协议,危房重建原拆原建政策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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