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和协议拆迁的区别您清楚吗?
二、政府拆迁和开发商拆迁的区别1、主体不同.协议拆迁往往是民事主体,征地拆迁一般是政府的征收部门。
2、目的不同。
协议拆迁,往往是为了商业利益,征地拆迁中拆迁协议的签订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3、违约责任不同。
协议拆迁中,双方若不履行协议,往往承担民事责任;
而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到行政责任,比如国家赔偿。
一、征地拆迁面临的主要问题
1、平衡群众利益诉求难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户最关心、最看重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利益。
因此,一部分征地户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想千方设百计寻求自认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签字、阻挠工程进度等方式,谋求不正当权益。
加之征地拆迁涉及面广、人口多,又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往往极易抱团,极少数人别有用心的加以煽动,出谋划策以此缠住政府,提出与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
极少数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征地工作,甚至做出让步,放弃原则息事宁人,满足和部分满足非正当诉求,无形之中增加征地拆迁的难度和成本。
2、处置违规“抢种抢建”难
在基层征地拆迁具体工作中,出现一种怪现象,就是规划到哪里,抢种、抢建就到哪里。
如恩黔高速公路,绕城北线公路规划后,当地一些村民抢种抢建,在地里和房前屋后抢种果树果苗。
抢建的房屋建筑更是不伦不类。
有的房屋没有窗户,有的房屋甚者连基脚都没有,就是如此简陋不堪的建筑,同样索取高昂的拆迁补偿费,若不满足,则不签字不同意征地拆迁,有的甚至以死相胁迫。
3、协调矛盾问题难度大
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难以落实到位。
由于部分群众把征地拆迁当作发家致富的大好机遇,想从征地拆迁这块利益蛋糕中多分一点,都想按照有利于自家利益来确定分配方式,吵闹不休,互相观望,致使补偿费长期无法落实到位。
这些矛盾和问题,导致协调在短时间内难以到位,从而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增添无形的压力。
4、安置保障失地农民难
按照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大都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失地农民领到几万元的补偿费后,不出几年基本上消耗完,没有一技之长、年老体弱的失地农民,后续生活保障将十分困难,这部分人必将沦为新的贫困“市民”,为将来留下新的社会隐患。
二、拆迁纠纷处理的几种方法
1、协商
房屋拆迁发生后拆迁方急于与被拆迁人通过签署协议拆迁的方式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拆迁,但是在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应以自愿、公平公正的方式签署,并且协议内容不能损害双方的权利,自然,在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不满意协议内容可以和拆迁方谈判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虽然这种方式一般是拆迁方比较强势,但如果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拿住一些筹码与拆迁方谈判也不是不可能的,同时记住,与拆迁方谈判不可狮子大张口的漫天要价,更要保持自己的底线;
2、向上级行政、监察、人大申诉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的主体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拆迁后如果产生纠纷,被拆迁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对实施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时可向监察机关举报,同时向人大机构申诉
3、行政复议和诉讼
避免强拆最有效的办法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征地拆迁的重视,我们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因此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对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界定一直都是《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商业利益,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搞卖地拆迁。
由于我们缺乏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事实上为拆迁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践踏私人财产开通了便利之道,也激发了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抵触情绪。
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给予公共利益一个判断的原则与大致标准,从而在实践中能够对公益拆迁按照补偿制度进行,必要时可强制拆迁。
理性的公共利益界定模式是:
法规列举十民主程序十司法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公共利益事项尽可能进行列举,明确公共利益事项的大致范围;
应该有个民主程序,即政府提议的公益项目,应该有当地的民众共同来参与讨论,形成一种公共议论,政府必须具体指明公益体现在什么地方,利害关系人或者广大民众也都可以对政府的提议及说明表达不同意见。
经过民主的公共议论程序以后,政府仍然有权对是否符合公益作出决策。
若被征收人不服该决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有哪些区别?搬迁和拆迁的区别如下:
1、补偿性质不同,拆迁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搬迁则不一定。
涉及政策行为的搬迁就有经济补偿,如果是个人的行为搬迁就没有经济补偿;
2、性质归属不同,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
而搬迁,则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属于集体用地性质。
但也有搬迁不拆房的情况,这种情况宅基地仍归属农民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农村搬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草房补偿标准是1900元一平方米;
2、砖瓦房补偿标准是2400元一平方米;
3、楼房大于2层补偿标准是3300元一平方米;
4、预制砖结构补偿标准是2800元一平方米。
四、搬迁和拆迁的赔偿区别符合规定就合法,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政府征收土地有哪些手续?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
2、审查报批。
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和供地。
政府的拆迁决定虽然是强制性的,但是组织实施的过程当中有些问题具体还是要和被拆迁户进行协商的,如果政府单位没有行政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向上级有关单位报批这次拆迁行为,这样一来的话,当地政府部门的拆迁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五、政府进行协议拆迁是合法的吗?符合规定就合法,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政府征收土地有哪些手续?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
2、审查报批。
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和供地。
政府的拆迁决定虽然是强制性的,但是组织实施的过程当中有些问题具体还是要和被拆迁户进行协商的,如果政府单位没有行政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向上级有关单位报批这次拆迁行为,这样一来的话,当地政府部门的拆迁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六、协议拆迁是不是政府征收1、主体不同.协议拆迁往往是民事主体,征地拆迁一般是政府的征收部门。
2、目的不同。
协议拆迁,往往是为了商业利益,征地拆迁中拆迁协议的签订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3、违约责任不同。
协议拆迁中,双方若不履行协议,往往承担民事责任;
而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到行政责任,比如国家赔偿。
一、征地拆迁面临的主要问题
1、平衡群众利益诉求难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户最关心、最看重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利益。
因此,一部分征地户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想千方设百计寻求自认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签字、阻挠工程进度等方式,谋求不正当权益。
加之征地拆迁涉及面广、人口多,又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往往极易抱团,极少数人别有用心的加以煽动,出谋划策以此缠住政府,提出与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
极少数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征地工作,甚至做出让步,放弃原则息事宁人,满足和部分满足非正当诉求,无形之中增加征地拆迁的难度和成本。
2、处置违规“抢种抢建”难
在基层征地拆迁具体工作中,出现一种怪现象,就是规划到哪里,抢种、抢建就到哪里。
如恩黔高速公路,绕城北线公路规划后,当地一些村民抢种抢建,在地里和房前屋后抢种果树果苗。
抢建的房屋建筑更是不伦不类。
有的房屋没有窗户,有的房屋甚者连基脚都没有,就是如此简陋不堪的建筑,同样索取高昂的拆迁补偿费,若不满足,则不签字不同意征地拆迁,有的甚至以死相胁迫。
3、协调矛盾问题难度大
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难以落实到位。
由于部分群众把征地拆迁当作发家致富的大好机遇,想从征地拆迁这块利益蛋糕中多分一点,都想按照有利于自家利益来确定分配方式,吵闹不休,互相观望,致使补偿费长期无法落实到位。
这些矛盾和问题,导致协调在短时间内难以到位,从而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增添无形的压力。
4、安置保障失地农民难
按照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大都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失地农民领到几万元的补偿费后,不出几年基本上消耗完,没有一技之长、年老体弱的失地农民,后续生活保障将十分困难,这部分人必将沦为新的贫困“市民”,为将来留下新的社会隐患。
二、拆迁纠纷处理的几种方法
1、协商
房屋拆迁发生后拆迁方急于与被拆迁人通过签署协议拆迁的方式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拆迁,但是在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应以自愿、公平公正的方式签署,并且协议内容不能损害双方的权利,自然,在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不满意协议内容可以和拆迁方谈判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虽然这种方式一般是拆迁方比较强势,但如果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拿住一些筹码与拆迁方谈判也不是不可能的,同时记住,与拆迁方谈判不可狮子大张口的漫天要价,更要保持自己的底线;
2、向上级行政、监察、人大申诉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的主体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拆迁后如果产生纠纷,被拆迁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对实施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时可向监察机关举报,同时向人大机构申诉
3、行政复议和诉讼
避免强拆最有效的办法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征地拆迁的重视,我们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因此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对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界定一直都是《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商业利益,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搞卖地拆迁。
由于我们缺乏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事实上为拆迁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践踏私人财产开通了便利之道,也激发了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抵触情绪。
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给予公共利益一个判断的原则与大致标准,从而在实践中能够对公益拆迁按照补偿制度进行,必要时可强制拆迁。
理性的公共利益界定模式是:
法规列举十民主程序十司法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公共利益事项尽可能进行列举,明确公共利益事项的大致范围;
应该有个民主程序,即政府提议的公益项目,应该有当地的民众共同来参与讨论,形成一种公共议论,政府必须具体指明公益体现在什么地方,利害关系人或者广大民众也都可以对政府的提议及说明表达不同意见。
经过民主的公共议论程序以后,政府仍然有权对是否符合公益作出决策。
若被征收人不服该决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2、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用
3、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4、拆迁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5、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6、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还是行政
7、拆迁协议和补偿协议是一份吗
8、拆迁补偿协议效力
9、拆迁补偿协议主体是谁?
10、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协议算是什么合同类型,政府拆迁和协议拆迁的区别您清楚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府进行协议拆迁是合法的吗?
内容审核:张霞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