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征收契税.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相关规定: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明确了出让土地的契税计税依据,不能等同于土地出让金或者合同价款,还应包括承受人支付的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直接相关的政府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这也成了税务机关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契税的主要政策依据。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衍生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什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法律主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四、城市配套费包括哪些城市建设配套费包括用于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等方面所花费的费用,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城市建设配套费包括哪些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正)》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征收,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燃气、公共交通、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地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配套费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五、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包括用于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等方面所花费的费用,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城市建设配套费包括哪些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正)》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征收,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燃气、公共交通、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地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配套费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交契税吗法律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征收契税.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相关规定: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明确了出让土地的契税计税依据,不能等同于土地出让金或者合同价款,还应包括承受人支付的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直接相关的政府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这也成了税务机关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契税的主要政策依据。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衍生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什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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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春三年内拆迁名单全部,城市建设配套费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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