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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适用留置送达吗,劳动局留置送达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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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适用留置送达吗,劳动局留置送达程序规定

拆迁补偿协议适用留置送达吗,劳动局留置送达程序规定

一、劳动局留置送达程序规定

劳动局留置送达的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当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作为见证人。

二、送达人需要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详细写明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的事实以及送达的具体日期。

三、送达人和见证人需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以确保送达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完成上述步骤后,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其他指定地点,此时即视为已有效送达。这一过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即使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仍然被视为已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送达是一种法律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外,如果是调解书,则不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需要特别注意。

二、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程序规定是什么1、留置送达的程序规定,当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即视为送达。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

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

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

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二、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有哪些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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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留置送达的程序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四、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法院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五、留置送达的工作程序

法律分析: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法院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六、留置送达的工作程序 法律问题

一、留置送达的程序规定是什么1、留置送达的程序规定,当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即视为送达。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

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

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

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二、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有哪些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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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协议书,留置送达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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