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拆迁部门申请安置补偿,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以下是申请安置补偿的具体步骤: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申请安置补偿前,应仔细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补偿政策和标准。这些法规和政策将为你提供申请的依据和指导。
二、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和材料
产权证明: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以证明你对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
身份证明: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征收通知或公告:提供政府发布的征收通知或公告,以证明你的房屋或土地已被征收。
财产清单:列出被征收房屋内的财产清单,包括家具、设施等,并拍照或录像留证。
其他相关材料:如有可能,提供房屋评估报告、装修合同等,以证明房屋的价值和装修投入。
三、与拆迁部门协商安置补偿事宜
提交申请:将整理好的材料和证据提交给拆迁部门,并提出你的安置补偿要求。
协商谈判:与拆迁部门进行多轮协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达成一致意见。在谈判过程中,要保持冷静、理智,并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关键条款。
四、履行协议并领取补偿款
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旦拆迁部门按照协议支付了补偿款,你应及时领取并确认收款。
如果在申请安置补偿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纠纷,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安置房再拆迁怎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会先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公布,争取公众意见。
如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政府会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修改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补偿资金筹措到位。
然后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与被征收人就补偿费用达成一致。
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认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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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分析:
安置房拆迁补偿可按正常的房屋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安置房拆迁怎么补偿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用地批准书);(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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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申请拆迁补偿安置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用地批准书);(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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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申请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会先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公布,争取公众意见。
如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政府会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修改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补偿资金筹措到位。
然后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与被征收人就补偿费用达成一致。
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认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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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怎样能获得高补偿,如何申请拆迁补偿安置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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