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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厂房拆迁补偿协议停产停业,厂房拆迁停产停业补偿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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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房拆迁停产停业补偿给谁

法律主观:

一、厂房遇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厂房遭受到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 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 城区 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物的价值以及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价值。这里的房屋是指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之外的合法房屋。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物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指国有土地权属证书中批准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此外被征收人对其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部分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也应该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条进一步说明,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不仅对房屋及附属物应当予以补偿,还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的具体价值不能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应当规定具体的评估程序、方法等内容。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厂房遭受到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工厂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企业拆迁停产停业会按照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的面积给予赔偿。

除此之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还会按照企业纳税的具体情况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具体的计算;

按照房子的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按照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计算;

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进行计算。

当然停产停业的的损失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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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怎么赔偿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厂停工停产怎么赔偿

工厂停工停产赔偿方式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工厂停工停产,员工可以依法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

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应发给劳动者必要的生活费。

超过一个月,发放合理的生活费,企业复工的,按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来发放给劳动者工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执行。

工厂停工停产一年多不宣布倒闭,员工可以投诉,具体如下:

1、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局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解决;

2、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解决;

3、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或者参与破产分配。

倒闭工厂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规定的清偿程序,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员工的安置费用,应该从破产工厂依法取得的费用中拨付,不得有少赔偿或不赔偿的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厂停产停业怎么补偿员工

工厂停工停产赔偿方式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工厂停工停产,员工可以依法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

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应发给劳动者必要的生活费。

超过一个月,发放合理的生活费,企业复工的,按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来发放给劳动者工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执行。

工厂停工停产一年多不宣布倒闭,员工可以投诉,具体如下:

1、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局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解决;

2、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解决;

3、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或者参与破产分配。

倒闭工厂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规定的清偿程序,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员工的安置费用,应该从破产工厂依法取得的费用中拨付,不得有少赔偿或不赔偿的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厂房拆迁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企业拆迁停产停业会按照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的面积给予赔偿。

除此之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还会按照企业纳税的具体情况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具体的计算;

按照房子的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按照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计算;

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进行计算。

当然停产停业的的损失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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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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