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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诉讼处理方法,拆迁补偿不公平申请行政诉讼的方法是什么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补偿诉讼处理方法,拆迁补偿不公平申请行政诉讼的方法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迁赔偿不公平如何申请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拆迁赔偿不公平怎样申请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诉讼,拆迁补偿不公平如何申请行政诉讼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补偿诉讼处理方法,拆迁补偿不公平申请行政诉讼的方法是什么

拆迁补偿诉讼处理方法,拆迁补偿不公平申请行政诉讼的方法是什么

一、拆迁补偿不公平申请行政诉讼的方法是什么

拆迁补偿不公平申请行政诉讼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被拆迁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拆迁补偿方案或协议、评估报告(如有)、与拆迁单位的沟通记录或书面文件等。这些材料将有助于证明拆迁补偿的不公平性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确定被告和管辖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通常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负责拆迁补偿的部门或单位。被拆迁人需要确定正确的被告,并了解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三、撰写起诉状并提起诉讼

被拆迁人需要撰写一份详细的起诉状,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起诉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完成起诉状后,被拆迁人可以向选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参加庭审并举证质证

在庭审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出庭应诉,就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陈述和辩论。同时,还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以证明拆迁补偿的不公平性以及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在庭审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遵循法庭秩序,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五、等待判决并执行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如果被拆迁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法院将判决拆迁单位重新核算补偿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补偿。在判决生效后,被拆迁人需要关注执行情况,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如果拆迁单位未履行判决义务,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拆迁补偿不公平申请行政诉讼的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被拆迁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被告和管辖法院、撰写起诉状并提起诉讼、参加庭审并举证质证以及等待判决并执行。在整个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保持冷静、理性对待,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二、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拆迁赔偿不公平申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的拆迁进行赔偿的行为感到不公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申请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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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赔偿不公平如何申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不公平如何申请行政诉讼

1、起诉。

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

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

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

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

结合房屋拆迁行为的过程,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为有:

(一)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

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为阶段中,仍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对当事人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问题申请的裁决。

这样,就排除了区、镇、乡人民政府拆迁管理权限,但在实践中,要完全排除区、镇、乡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不可能的。

当区、镇、乡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对外颁发拆迁许可证,应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应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此,如果区、镇、乡级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应视为县级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县级拆迁主管部门为被告。

五、拆迁赔偿不公平怎样申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不公平如何申请行政诉讼

1、起诉。

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

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

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

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

结合房屋拆迁行为的过程,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为有:

(一)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

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为阶段中,仍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对当事人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问题申请的裁决。

这样,就排除了区、镇、乡人民政府拆迁管理权限,但在实践中,要完全排除区、镇、乡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不可能的。

当区、镇、乡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对外颁发拆迁许可证,应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应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此,如果区、镇、乡级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应视为县级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县级拆迁主管部门为被告。

六、拆迁补偿不公平如何申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拆迁赔偿不公平申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的拆迁进行赔偿的行为感到不公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申请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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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起诉拆迁办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拆迁赔偿不公平怎样申请行政诉讼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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