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征地拆迁纠纷律师怎么咨询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争议所引发的民事诉讼,其审判权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学理论范畴之内,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等权利的诉讼行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其中涵盖了诸如拆迁许可证申请案件、拆迁裁决案件以及与拆迁事宜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案件等多个方面。
对于那些并不涉及不动产所有权,仅仅针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则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管辖法院,例如,当人们对立项、规划等作为拆迁许可证申请前提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满时,便可以据此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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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最新政策,北京拆迁律师咨询房屋征收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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