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未经其同意而被拆除或受影响的拆迁人及被拆迁者,与房屋租户未能达成拆迁安置协议,若双方在补偿安置问题上产生争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依《拆迁条例》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决请求。
根据该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拆迁人与被拆迁者或拆迁人及其被拆迁者、房屋租户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负责实施裁决的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拆迁者,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裁决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事项。
裁决应于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未经其同意而被拆除或受影响的拆迁人及被拆迁者,与房屋租户未能达成拆迁安置协议,若双方在补偿安置问题上产生争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依《拆迁条例》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决请求。
根据该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拆迁人与被拆迁者或拆迁人及其被拆迁者、房屋租户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负责实施裁决的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拆迁者,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裁决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事项。
裁决应于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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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判决案例,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由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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