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租用土地有什么区别
关于土地征用与租用之间的最为关键性的差别在于:前者具有严格的行政强制性质,而后者则是基于各方当事人平等且自愿原则的协商达成的协议。
首先,土地征用这一术语所代表的含义为,国家出于社会公众整体利益所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进行批准,并且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补偿之后,将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
在此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拥有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土地等的权力。
国有土地租用则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使用者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一份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
国有土地租赁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对出让方式的有效补充。
土地租赁合同在得到出租方同意后可进行转让,但若要改变原合同中所规定的使用条件,必须重新签订新的土地租赁合同。
租赁土地之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均可依法设定抵押权,当抵押权得以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也将随之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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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和租用的性质,征用土地和租用土地的区别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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