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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几种方式,拆迁补偿如何补偿

摘要:拆迁补偿几种方式,拆迁补偿如何补偿,一、拆迁补偿几种方式(1)货币补偿:这是最常使用于房屋征收中的补偿方式,意为被征收家庭可自主选择将被征收房产的价值以现金形式得到补偿。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会参考多个因素,例如区位、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由专
拆迁补偿几种方式,拆迁补偿如何补偿

拆迁补偿几种方式,拆迁补偿如何补偿

一、拆迁补偿几种方式

(1)货币补偿:这是最常使用于房屋征收中的补偿方式,意为被征收家庭可自主选择将被征收房产的价值以现金形式得到补偿。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会参考多个因素,例如区位、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虽然补偿款可能等于或超过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绝不会低于其价值。

(2)产权调换:这种补偿方式是指,被征收家庭可选择将被征收房产的价值换成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并按此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结算。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都需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当被征收人没有其他住所或不愿迁往他处时,往往会选择接受产权调换的补偿方案。近年来,由于房价不断攀升,而政府提供的房屋价格较为合理,因此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倾向于选择这种补偿方式。

(3)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这是一种综合了上述两种补偿方式的方法,即被征收家庭既能获得货币补偿,也能选择产权调换。具体操作方式是,被征收家庭先获得货币补偿,然后再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接受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货币补偿:这是最常使用于房屋征收中的补偿方式,意为被征收家庭可自主选择将被征收房产的价值以现金形式得到补偿。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会参考多个因素,例如区位、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虽然补偿款可能等于或超过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绝不会低于其价值。

(2)产权调换:这种补偿方式是指,被征收家庭可选择将被征收房产的价值换成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并按此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结算。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都需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当被征收人没有其他住所或不愿迁往他处时,往往会选择接受产权调换的补偿方案。近年来,由于房价不断攀升,而政府提供的房屋价格较为合理,因此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倾向于选择这种补偿方式。

(3)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这是一种综合了上述两种补偿方式的方法,即被征收家庭既能获得货币补偿,也能选择产权调换。具体操作方式是,被征收家庭先获得货币补偿,然后再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接受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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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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