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住宅拆迁需要满足房屋及土地已经为公众利益所征用的条件,房主或拥有土地产权者可以向本市国土资源局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以此获取房舍或土地被征用的详细资料。
2.收集强制拆除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住宅拆迁过程中,若受迁主面临恐吓、暴力对待等不正当手段,应在掌握相关证据之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如公安机关在接警后未采取适当措施,受迁主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其所属的政府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提起拆迁诉讼。
当受迁主因拆迁而遭受合法权益损失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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