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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征地补偿标准,乌当区征收补偿方案

摘要:乌当区征地补偿标准,乌当区征收补偿方案,一、乌当区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贵阳市征地年产值计算标准的通知》筑府通(2002)52号文之要求,并结合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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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乌当区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以及贵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贵阳市征地年产值计算标准的通知》筑府通(2002)52号文之要求,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现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如下规定:

1.稻田、菜地(包括鱼塘、藕塘)的补偿标准为:年产值乘以19倍(其中:土地补偿费为8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青苗费为1倍);

2.旱地的补偿标准为:旱地年产值乘以17倍(其中:土地补偿费为6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青苗费为1倍);

3.对于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旱地年产值乘以8倍(其中:土地补偿费为5倍,安置补助费为3倍);

4.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旱地年产值乘以3倍(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倍)。

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无法为农民调整其他土地,同时也未能妥善解决农民的生计问题,则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以便其发展生产、寻找新的生活出路。

安置补助费与青苗费亦应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该条是对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必须是依法定程序,经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前需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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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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