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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办法,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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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办法,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宜都市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办法,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3、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

4、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宜昌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按其年产值的标准,一年一季作物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个月以内,一年一季作物和鱼塘补偿全年产值;

一年两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补偿全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补偿相应产值的70%。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由用地单位组织或者委托复垦,经鉴定造成地力下降、农作物欠收的,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

复垦费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时预交。

第十四条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茶园、桑园等,按毗邻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规定标准补偿;

其他土地上成片种植的树木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规定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新栽树木和苗圃按规定补偿标准的10%补偿。

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据数量折算成苗圃面积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法律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三、宜宾市最新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宜宾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宜昌市企业拆迁补偿通常有以下3点:

1、房屋补偿费。

通过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平方米的单价来算;

2、周转补偿费。

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进行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补偿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进行确定。

宜昌点军区拆迁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规定执行。

点军区属于宜昌市城区,点军街道、桥边镇、艾家镇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宜昌市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总结:

宜昌点军区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涉及1街道2镇7村(社区),分别是点军街道范家湖村、朱市街社区、巴王店村,桥边镇石堰村、偏岩村、太平村,艾家镇艾家村,拆迁补偿标准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五、宜昌市拆迁补偿标准

宜昌市企业拆迁补偿通常有以下3点:

1、房屋补偿费。

通过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平方米的单价来算;

2、周转补偿费。

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进行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补偿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进行确定。

宜昌点军区拆迁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规定执行。

点军区属于宜昌市城区,点军街道、桥边镇、艾家镇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宜昌市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总结:

宜昌点军区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涉及1街道2镇7村(社区),分别是点军街道范家湖村、朱市街社区、巴王店村,桥边镇石堰村、偏岩村、太平村,艾家镇艾家村,拆迁补偿标准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六、信宜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按其年产值的标准,一年一季作物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个月以内,一年一季作物和鱼塘补偿全年产值;

一年两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补偿全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补偿相应产值的70%。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由用地单位组织或者委托复垦,经鉴定造成地力下降、农作物欠收的,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

复垦费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时预交。

第十四条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茶园、桑园等,按毗邻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规定标准补偿;

其他土地上成片种植的树木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规定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新栽树木和苗圃按规定补偿标准的10%补偿。

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据数量折算成苗圃面积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法律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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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宜都水电八局潘家湾还迁房,宜昌市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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