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民事解决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一、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征地补偿纠纷。双方可以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核心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寻求共识,并据此签订补偿协议。
二、调解处理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双方进行劝说和引导,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仲裁解决
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将征地补偿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四、诉讼解决
如果协商、调解和仲裁均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在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征地公告、补偿协议、支付凭证等,以便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当事人还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民事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解决、调解处理、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多种途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如何处理农村征用土地补偿纠纷法律分析:
农村征地补偿出现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安置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民耕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失地农民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款的法律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三、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法律分析:
原告刘x芳是x安县板东村3组的农民,于1990年3月与邻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结婚。
婚后生有一子。
刘x芳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一直在村内生活。
1995年x安县统一调整土地时,板东村委会分给原告1.5亩责任田,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政府征用了板东村民委400多亩的土地,原告的1.5亩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
征用程序完毕,各类征地补偿费用也转支付给了板东村委会。
板东村委会村干开会讨论明确了补偿费的分配方案。
在将土地补偿费用分发给农户时,板东村委会提出原告刘x芳已经出嫁,而且其丈夫属于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夫家分地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补偿费,仅发给原告1.5亩责任田的青苗补偿费,不发给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合计6万余元,而且没有安排刘x芳就业。
丧失责任田,又没有得到土地补偿,使得原告刘x芳的生活确实困难。
此后刘x芳多次找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没有结果。
为此,原告刘x芳于2014年10月向县法院起诉:
因为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原告土地1.5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板东村委会截留,诉请给付原告。
被告板东村委会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刘x芳的户籍一直在被告板东村委会,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由,确定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
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分到户,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
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
被告拒不发放土地补偿费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益。
故判决板东村委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6万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起诉村委会征地补偿案例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农村土地纠纷怎么解决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六、农村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不同意怎么办法律分析:
农村征地补偿出现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1、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最新
2、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3、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文件
4、安县县城搬迁
5、安州区征地补偿标准
6、安县政府电话
7、安州区拆迁补偿标准
8、安县撤县设区
9、安州区拆迁
10、安州镇拆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民事纠纷解决办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农村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