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征地款的分配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得部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其承包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款。这部分款项主要依据承包地的面积、土地质量等因素确定。
2. 集体经济组织留存部分:征地款中会留存一定比例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具体留存比例由当地相关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
3. 其他相关权益人的分配:在一些情况下,如土地上有附着物或青苗,其所有者也可获得相应的补偿款。此外,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特殊群体,如征地拆迁户中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可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的照顾和补助。
总之,吉林省农村土地征地款的分配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体分配方式应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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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吉林省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吉林省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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