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法定流程如下:
1.选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3.实地查勘:评估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4.评估测算:根据实地查勘情况,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测算。
5.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6.提交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7.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8.申请鉴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关于评估时间,法律未明确统一规定。其受房屋数量、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影响。简单项目可能几周完成,复杂大型项目可能需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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