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人员安置认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是户籍标准。一般而言,拆迁范围内具有当地农村户籍的人员是安置认定的基础对象。户籍是判断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依据,很多地方以此确定人员安置资格。
二是居住情况。长期在拆迁农村居住生活的人员,即便户籍存在特殊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安置对象。比如一些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户籍迁移,但实际长期居住且依赖该集体土地生产生活的人员。
三是土地权益关联。与拆迁农村土地有权益关联的人员会被考虑在内。像拥有承包地、宅基地等土地权益的村民,他们对土地的使用和依赖是安置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是履行集体义务。在集体中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例如参与集体公益活动、承担集体责任等,在安置认定时也会作为参考条件。
五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对于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等特殊原因导致的人员变动,按照相关政策和具体情况灵活认定。如新生儿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出生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应给予安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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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房屋安置费及青苗费一定会打给户主吗,农村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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