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集体土地需要以下手续:
1. 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应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范围、面积、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
2. 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需经依法批准。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
3. 公告征地事宜:批准征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4. 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 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6. 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7. 实施征用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用土地和补偿安置工作。
8.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经批准的征用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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