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征用土地补偿准则,主要包括土地补偿金、安置费用及地面上附属物与种植植物的补偿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金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平均年产量来计算,一般来说,其比例为在土地遭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量的六至十倍左右。
至于安置费用,则需根据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计算,每位农业人口的补偿费用约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量的四至六倍,然而,每公顷的安置费用上限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量的十五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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