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仓储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化建设进程中,政府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需向受影响的土地所有人支付相应的土地权利补偿费用。
此项补偿费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首先,对于征用耕地的补偿,其金额为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价值的6至10倍;而对于其他种类的土地,其补偿标准则需由各个省级行政区、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状况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确定。
对于那些具有收益能力的非耕地,如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以及牧场等,其土地补偿费可以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价值的3至6倍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没有收益能力的耕地,则不给予任何补偿。
其次,对于征用人造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以及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临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再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最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其补偿标准也由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自行决定。
在计算过程中,可以参考建筑物的造价,并据此折算出合理的补偿金额。
此外,如果涉及到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具体的缴费标准为:对于拥有超过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需要缴纳7000至10000元的基金;对于拥有50万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需要缴纳5000至7000元的基金;而对于人口数量不足10万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需要缴纳3000至5000元的基金。
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需要根据上述标准,确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但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标准的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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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仓储用地政策,国有土地仓储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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