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村土地征收需遵循一定程序和规定。
1.拟定征收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2.公告征求意见:将征收方案向被征收农村集体及其成员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组织听证:如果被征收农村集体及其成员对征收方案有重大分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4.审批征收:征收方案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5.补偿安置:按照法定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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