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程序通常如下:
1. 确定征收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确定征收范围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3.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5. 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6. 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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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房屋征收的程序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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