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用土地所支付的款项,无需缴纳任何税收。
征用土地补偿的资金来源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进行征收工作的特定机构,依据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基准而给予的相应津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这些资金归类为免税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征用土地所得的补偿款并不被视为征税对象,因此无需缴纳任何税费。
当政府对某块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时,对于获取补偿的公司而言,并不征收涉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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