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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和征地的区别,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摘要:征用土地和征地的区别,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尽管在法律概念中,土地权利变动所涉及的征用土地以及征地两个术语之间存在相似之处,然而它们实际上却有着明显的区分。土地征收,即指国家为了获取某种特定的公共利益,采取临时性的措施直接
征用土地和征地的区别,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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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法律概念中,土地权利变动所涉及的征用土地以及征地两个术语之间存在相似之处,然而它们实际上却有着明显的区分。土地征收,即指国家为了获取某种特定的公共利益,采取临时性的措施直接占用集体或者私人所有的土地资源,并且在使用完毕之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还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方式的主要特征在于“使用完毕后归还”或者“经过补偿后继续使用”,其结果并不改变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归属。而相较于土地征收,土地征用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程序,以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名义,将原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换成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同时也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安排。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根本性转变,因此土地使用权也变为永久性。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两种土地使用方式在其目的性、本质特性、使用期限和法律影响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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