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强制征收的规定主要在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等条款。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等情形,由国务院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征收土地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强制征收相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这些条款确保了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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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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