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于非住宅性房产实施拆迁时所引发的被拆迁者停止经营和营业所导致的损失问题,法律赋予了相应的补偿措施。
若被拆迁者决定采用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则需一次性支付其停工停产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款项。
针对营业性质的房产,其补偿标准为按实际运营的房产面积进行计算,每平米将给予100元人民币的补偿款;而对于生产、办公以及仓储用途的房产,其补偿标准则为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计算,每平米将给予70元人民币的补偿款。
如果被拆迁者选择以产权置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停工停产期间的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将会依据房屋拆迁之前的盈利状况、停工停产的时间长度等多个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
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若房屋拆迁部门为被拆迁者提供了非住宅性的临时安置用房,则无需再向其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经济损失补偿款项。
根据《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因房屋拆迁而导致的停工停产期间的经济损失补偿,应根据房屋拆迁之前的盈利状况、停工停产的时间长度等多个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那么,停工停产期间的经济损失到底涵盖哪些方面呢?根据我们在各地处理相关案件的丰富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停工停产期间的经济损失补偿主要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经济损失,也就是由于停工、停产使得被拆迁者丧失了获取利润的机会,这部分经济损失实际上就是被拆迁者的利润损失;其次是因为拆迁需要而必须发生的一些额外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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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博州住建局电话,博州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文件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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