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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拖着不给怎么处理,拆迁补偿款拖欠怎么办

摘要:拆迁补偿拖着不给怎么处理,拆迁补偿款拖欠怎么办,一、拆迁补偿拖着不给怎么处理获取证据资料:详细搜集全套与拆迁补偿事宜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协议书、官方发布的通知文件、评估结论以及相关通讯往来记录等等。同时,为了确保权益保障,可
拆迁补偿拖着不给怎么处理,拆迁补偿款拖欠怎么办

拆迁补偿拖着不给怎么处理,拆迁补偿款拖欠怎么办

一、拆迁补偿拖着不给怎么处理

获取证据资料:详细搜集全套与拆迁补偿事宜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协议书、官方发布的通知文件、评估结论以及相关通讯往来记录等等。

同时,为了确保权益保障,可以考虑进行录音或者详细纪录与拆迁方交流过程中的讨论内容及其细节,以备不时之需。

与拆迁方保持沟通:再次主动与相关的拆迁管理单位或政府部门取得联系,明确阐述自身的利益诉求,并且确认补偿款项的支付进展情况。

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尝试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对方发出催款函件,明确要求对方提供具体的付款时间安排。

寻求法律援助: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以便深入了解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方案。

律师们将能够为您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为您提供有效的维权策略指导。

行政救济途径:如以上措施未能解决问题,您还可以选择向负责拆迁事务的政府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求他们介入调查并敦促尽快支付补偿款项。

此外,您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拆迁补偿决定或行为提出异议。

提起诉讼程序: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补偿协议。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获取证据资料:详细搜集全套与拆迁补偿事宜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协议书、官方发布的通知文件、评估结论以及相关通讯往来记录等等。

同时,为了确保权益保障,可以考虑进行录音或者详细纪录与拆迁方交流过程中的讨论内容及其细节,以备不时之需。

与拆迁方保持沟通:再次主动与相关的拆迁管理单位或政府部门取得联系,明确阐述自身的利益诉求,并且确认补偿款项的支付进展情况。

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尝试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对方发出催款函件,明确要求对方提供具体的付款时间安排。

寻求法律援助: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以便深入了解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方案。

律师们将能够为您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为您提供有效的维权策略指导。

行政救济途径:如以上措施未能解决问题,您还可以选择向负责拆迁事务的政府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求他们介入调查并敦促尽快支付补偿款项。

此外,您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拆迁补偿决定或行为提出异议。

提起诉讼程序: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补偿协议。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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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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