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程序如下:
1.确定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
2.申请复议: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土地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并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3.受理复议: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4.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土地征收决定等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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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 行政复议,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期限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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