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家庭成员通常要求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具体来说:
1. 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人员,在该集体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些人员通常与集体组织有较为紧密的经济联系和生活依赖。
2. 对于因婚姻、收养等原因导致户口迁入或迁出的人员,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被确认为家庭成员。例如,已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承包地的,原承包地应予以保留。
3. 外嫁女如果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土地承包权益,且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应被确认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确权家庭成员。但如果已在夫家取得承包地,可能原承包地会被收回。
总之,土地确权家庭成员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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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确权是写老人名字还是子女名字,土地确权后家庭成员怎样分配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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