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配对象范围:在农村土地被正式合法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后,其所伴随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应当向其所有权人进行支付分配。
具体而言,若所有人为个体自然人,则应当向该个体支付相关款项;若所有者系特定农民群体,此类款项亦应向这一特定农民群体支付;而对于所有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相应款项应当向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支付。
2. 迁出农村户口的工作人员,将失去参与集体征收土地款分配的资格。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时,已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士,如提出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然而,迁出农村户口的工作人员,由于其已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无权参与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
4. 判断一个人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首要考虑因素便是其户籍状况。
一旦户口迁出,便意味着其已不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1. 分配对象范围:在农村土地被正式合法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后,其所伴随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应当向其所有权人进行支付分配。
具体而言,若所有人为个体自然人,则应当向该个体支付相关款项;若所有者系特定农民群体,此类款项亦应向这一特定农民群体支付;而对于所有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相应款项应当向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支付。
2. 迁出农村户口的工作人员,将失去参与集体征收土地款分配的资格。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时,已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士,如提出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然而,迁出农村户口的工作人员,由于其已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无权参与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
4. 判断一个人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首要考虑因素便是其户籍状况。
一旦户口迁出,便意味着其已不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关于户口迁移土地如何分配的规定
●户口迁移土地怎么办
●户口迁移土地政策规定
●户口迁移,土地所有权归谁
●户口迁出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户口迁走土地如何确权
●户口转走土地怎么分配
●户口迁走土地收回吗
●户口迁移 土地
●户口迁走土地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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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户口迁走土地确权给亲戚还能要回来吗,户口迁移土地政策规定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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