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后建房的批准主体因情况而异:
1. 农用地转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征收集体土地: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 建房规划许可:建房还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许可,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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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征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要多少人同意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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