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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标准,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关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标准,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分别包含一、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二、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三、征地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四、东莞征地拆迁暂行规定中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的拆迁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标准,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标准,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二、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三、征地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1、红砖石棉瓦房: 150元平方米。 2、红砖铁皮顶房: 180元平方米。 3、红砖瓦房: 240元平方米。 4、简易铁皮棚: 70元平方米。 5、简易石棉瓦棚: 50元平方米。 6、竹架油毡石棉瓦棚: 40元平方米。 7、绿化荫棚: 40元平方米。 8、人工挖井: 200元立方米。 9、手摇井: 300元口。 1 0、水泥石灰池: 80元立方米。上述10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上述标准,特殊情况应参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方法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结算。涉及搬迁的,征用土地方应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搬迁费用。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涉及经营的,征用土地方应适当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直接经营损失。补偿金额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前三年税后利润平均的三个月利润。坟墓的搬迁,只补偿搬迁费。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东莞征地拆迁暂行规定中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东莞征地拆迁暂行规定

根据东莞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两类片区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三)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四)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2000元/

m2,第二类片区1400元/m2;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3000元/

m2,第二类片区2000元/m2;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元/

m2,第二类片区384元/m2。其他土地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五)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的,每亩补偿3.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补偿3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补偿2.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

2、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2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1.5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0.5万元。

对于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在本规定第22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3、香蕉:每亩0.5万元。对于零星青苗,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4、林木、竹木:每亩0.2万元。

5、青菜、稻谷等农作物:每亩0.2万元。

6、鱼塘青苗迁移费:每亩0.25万元。

7、花木场迁移费:每亩1.2万元。

(六)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1、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2、天然野生杂木。

(七)对被征收土地的农(居)民的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人口。

二、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对被拆迁房屋,应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三)已建房屋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四)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占地)主体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1500元/

m2,第二类片区1200元/m2。

(五)首层商业铺面主体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0元/

m2,第二类片区3600元/m2。

(六)框架厂房补偿价格为800元/

m2,砖混厂房补偿价格为600元/

m2,高级钢架结构补偿价格为400元/

m2,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200元/

m2,并根据厂房已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

(七)住宅及商业铺面装修补偿价格为500元/

m2,厂房装修补偿价格为300元/

m2,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八)管线迁改方案由建设单位审定,管线迁改由镇街负责实施,但管线权属为省级以上单位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拆迁,镇街协助。迁移费由专业咨询公司审核,经市(或镇)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征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九)拆迁私人房屋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拆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部门核实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偿。第二十二条除本规定以上的补偿项目外,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包干费用总额(扣除按评估补偿价赔偿部分)的10%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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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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