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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宜城市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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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宜城市拆迁范围

一、宜城市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宜城市拆迁范围

二、湖北省宜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分两种方式:货币补偿,依据评估结果直接补偿;政府购买或组织团购商品房进行安置补偿(低于市场价格)。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房屋面积认定:经批准的每块宅基地上的建筑房屋为一处房产,被征收户单户房屋合法面积进行确认。单户房屋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228平方米(含228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隔热层的补偿标准:1.2米(含1.2米)以上2.2米以下(不含2.2米)按房屋折半面积计算;2.2米以上(含2.2米)按房屋面积计算;1.2米以下(不含1.2米)按评估价适当补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执行,异议较大的,依法依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正在使用的冷库所占房屋除按(商政〔2013〕40号)文件规定补偿外,冷库面积按400元/平方米补偿,未使用的冷库按200元/平方米补偿。简易冷库按3000元/个补偿。门楼不带楼板的按个补偿,有楼板的按400元/平方米补偿,与房子一体的按房子面积计算商业房屋的补偿。

征地拆迁中对于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1、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宜昌市拆迁补偿标准

宜昌市企业拆迁补偿通常有以下3点:1、房屋补偿费。通过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平方米的单价来算;2、周转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进行补偿;3、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补偿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进行确定。

宜昌点军区拆迁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规定执行。点军区属于宜昌市城区,点军街道、桥边镇、艾家镇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宜昌市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政发〔2020〕3号)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总结:宜昌点军区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涉及1街道2镇7村(社区),分别是点军街道范家湖村、朱市街社区、巴王店村,桥边镇石堰村、偏岩村、太平村,艾家镇艾家村,拆迁补偿标准为67500元/亩(101.25万元/公顷)。

四、宜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二、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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