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种违建可不拆依据是:1.不影响他人生活的小范围违建。2.未经批准占用的集体用地建造房子,经过半数村民同意。3.农民唯一的住宅。在农村除了以上的三种违建情况的房子不需要被拆除外,其余的违建房子都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拆除。农村建房政策:1.禁止私自占用耕地违规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私自占用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2.村要求一户一宅。在农村已经有了房屋,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将不予通过。3.宅基地回收。宅基地闲置荒废两年以上的,由村集体回收。4.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建房所申请的宅基地不得超过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5.农村户口,属于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可申请宅基地建房,户口迁出农村的居民,不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规定的一户多宅根据我国的土地法,农村的宅基地必须是一户一宅。对于农村存在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多出来的宅基地是要被集体回收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农民朋友有不止一处的宅基地,可是这些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还是不到当地的宅基地的标准的话,那这种情况也是合法的,那么在宅基地上盖的房子就不用拆,农民也可以继续住。农村居民的唯一住房如果违建的农村房屋是农民的唯一住房,没有其他宅基地和房屋,那么即使房屋是违建也不应径行拆除。因为国家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不会因为政策的原因而让农民无处居住。即使违建特别严重,也只会要求农民进行小范围的调整,不必全拆。历史遗留下来的“违章建筑”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农村还存在着不少一户多宅和宅基地面积超标的情况。按照现在的建房标准,都不符合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原则。然而在当初那个建房的时间段内,农村对于建房并没有这么多的要求和标准,在建房的当时是属于合法的,这种情况下的农村房屋也是可以不必拆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农村无证房屋并不一定是违法建筑,还应当客观考虑其无证是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造成,综合考量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使用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对于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拥有选址意见书,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等此类存在程序违法的建筑,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应当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
那么,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违章认定标准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违章建筑的法律构成要件如下:
1、“违法”,即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具体表现为未取得或者超越用地许可、施工许可或规划许可;
2、“行政机关认定”,即除了符合以上要件外,还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是否违章建筑的认定结论,才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2008年前无证房是不是违建的相关规定,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会考虑,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法律分析:如果当前住房是唯一住房,那么是不能强制拆除的,可以通过村委会,乡镇,一级级申请,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缴纳罚款拿到房产证。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办手续,应该给予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因为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无证宅基地拆迁补偿如下:1、征收宅基地的安置费和土地补偿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来进行计算;2、附属物按照当地政府下发的补偿方法给予等价补偿;3、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农村草房一平米补偿1900元;农村砖瓦房一平米补偿2400元;农村砖砼结构房屋一平米补偿2800元;农村二层及两层以上楼房一平米补偿3300元;4、农村房屋附属物补偿:一般是按照等价方式进行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国家征用宅基地拆迁补偿形式有: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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