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已征未用土地可按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但应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若已征未用土地短期内无法按原用途使用,可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通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将土地交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已征未用的土地,政府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土地闲置费: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一定比例征缴土地闲置费。
6.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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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未征先用如何处理,土地征收后未使用的老百姓可以耕种吗内容审核: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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