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金通常参照耕地被征收前3年年度均产量的6至10倍支付。
(二)安置补偿款
1.根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决定,其计算公式为:被征收的耕地面积÷征收前的人均耕地面积。
2.依照以上公式得出的农业人口数目,对应的安置补偿款为耕地被占用前3年年度均产量的4至6倍。
但每公顷被占用的耕地安置补偿费用绝对不能超出占用前3年年度均产量的15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1.刚刚播种的作物,补偿其当季产值的1/3作为工本费。
2.处于生长期的作物,最高补偿额为当年季度的产值。
3.已到收获期的青苗,不作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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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延边土地延包试点方案,延边州征地综合地价标准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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