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费: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其标准通常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一般为6至10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当地情况规定。
2.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的15倍。若支付安置补助费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等的补偿,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小麦、玉米等的补偿,标准一般按一季产值计算。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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