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大方县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地上附着物,如房屋、水井、水渠等,以及不同种类的青苗制定相应补偿金额。
此外,若按照前述标准支付费用,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不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具体的赔偿标准可向大方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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