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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产住房拆迁补偿,天津企业产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摘要:本文介绍关于天津市企业产住房拆迁补偿,天津企业产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分别包含一、天津企业产房屋拆迁补偿规定二、天津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三、天津市2022年拆迁补偿标准,天津企业产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四、天津企业产房屋拆迁补偿规章?的拆迁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天津市企业产住房拆迁补偿,天津企业产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一、天津市企业产住房拆迁补偿,天津企业产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天津企业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以货币方式补偿,包括:1、对于企业因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2、企业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3、因为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物资的运输费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天津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天津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天津市2022年拆迁补偿标准

20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草房1900元/平米;砖瓦房2400元/平米;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2800元/平米;楼房(二层以上)3300元/平米;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原则;异地安置补助费 (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1、咸水沽镇头道沟村:199.5万元/公顷。2、辛庄镇高庄子村、下小汀村、柴辛庄村:213.0万元/公顷。3、河北屯镇东苏庄村、三里屯村、石簿庄村、甄马庄村:55.5万元/公顷。4、下朱庄街下朱庄村、藕甸村:67.5万元/公顷。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天津企业产房屋拆迁补偿规章?

天津企业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以货币方式补偿,包括:1、对于企业因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2、企业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3、因为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物资的运输费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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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企业产房子拆迁补偿,天津企业产房屋拆改费

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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