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房屋拆迁补偿内容需要根据片区来划分,下面为永嘉县三江片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内容: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依法征收本片区集体土地按照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一类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纳入征地补偿费范围(具体标准参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附件)。因工程施工等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统一按每年每亩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下列方式办理:
1、土地征收批准后,按照征收耕地面积和人均耕地面积标准,确定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为征地当年度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农村户籍被征地农民。
2、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少于30%,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40%,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拆迁人在其腾空搬迁后,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拆除房屋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
2、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
A、B两种补偿安置模式,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
A.被拆迁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房屋结构为一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2.2倍的安置面积;房屋结构为二层的,给予建筑面积1.5倍的安置面积;房屋结构为三层的,给予建筑面积1.3倍的安置面积;房屋结构为四层的,给予建筑面积1.1倍的安置面积;房屋结构为五层或五层以上的,按原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B.被拆迁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房屋结构为一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3倍的安置面积;房屋结构为二层的,给予建筑面积1.6倍的安置面积;房屋结构为三层的,给予建筑面积1.2倍的安置面积;房屋结构为四层或四层以上的,按原建筑面积给予安置。考虑高层建筑的众用分摊面积较多等因素,被拆迁房屋为四层以下(含四层)可增购安置面积的30%,被拆迁房屋为五层或五层以上的可增购安置面积的20%。
(2)认购安置用房套型总面积控制在与被拆迁房屋总面积(包括合法倍数和合法增购比例)最相近的一档。因安置用房设计原因,被拆迁人认购安置用房面积未超出10平方米的,按安置用房造价进行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按安置用房当年市场评估价购买。
(3)被拆迁人认购安置用房面积少于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相差部分以认购安置用房当年市场评估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4)被拆迁人选择补偿安置模式A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互不结算差价。被拆迁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B的,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同等面积的差价;超出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按造价的35%计算;增购面积房价按安置用房造价的80%计算。
(5)拆迁房屋的道坦、宅基地有合法手续的,在征地补偿地价上再按300元/㎡补偿。
(四)临时安置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1、搬家补助费标准:
(1)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
(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小于等于300㎡的每户一次性补助900元;
(3)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500㎡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4)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2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2元/㎡;但最低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3、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永嘉县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如下:
1.对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除按原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由2万元/亩调整为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2.对已享受地质灾害点搬迁、农房集聚、异地搬迁等政策,但对原宅基地未实施复垦的,政策处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后,再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宅基地复垦,工程造价由县财政承担。同时,按复垦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3.对新立项的宅基地复垦项目: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乡镇(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选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安置用地原则不超出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核减安置用地面积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积30万元/亩、旱地15万元/亩给予补助,补助款拨付给乡镇(街道)统筹分配使用。同时,多余部分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永嘉县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如下:
对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除按原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由2万元/亩调整为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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