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有: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归房屋所有人所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规定:被拆迁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2.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费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一、拆迁补偿是什么意思
拆迁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单位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个人和单位的房屋时,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50年产权到期拆迁会有补偿吗
50年产权到期拆迁会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三、遭遇违法强拆后的如何赔偿
遭遇违法拆迁后,被拆迁人可以请求的赔偿责任包括:
1、被拆迁人根据签订拆迁协议合同,确认对方存在违约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收集相应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承当赔偿责任。
2、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除了对拆迁建筑物的赔偿费用外,还可以申请的赔偿费用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实际经营的损失而给予合理的赔偿费;由政府制定的奖励补助费,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拿了房子还有补偿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实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拆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共利益:拆迁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例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不能仅仅为了个别人或者私人利益;2、法律依据:拆迁必须有法律依据,例如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拆迁;3、补偿安置:拆迁必须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就业安置等,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4、公开透明:拆迁必须进行公开透明,包括公示拆迁方案、公示补偿标准、公开拆迁程序等,保障被拆迁人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5、合理程序:拆迁必须按照合理的程序进行,包括征地拆迁决定、征收拆迁通知书、被征收人意见反馈、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在拆迁过程中,也需要对被拆迁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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