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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未开庭拆迁补偿标准,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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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未开庭拆迁补偿标准,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一、律师未开庭拆迁补偿标准,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法律分析: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

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 的实际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应该给予保险人公正合理的赔偿,不可以过多也不能过少,应该帮助保险标的恢复被损害之前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损失补偿原则

法律分析: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毁损,被保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并且理赔的金额应当合理,且进行充分补偿,双方对于补偿的金额要协商一致,补偿的金额不能过多也不能不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四、合理补偿原则

法律分析: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是比较法上的一项共通原则。“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强调:补偿应基于市场价值,具体说来是“竞争性市场(“公平交易”所获得的价格。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内涵:如依法征收或扣押个人动产或不动产,应给予所有人以合理的对价;财产所有人应基于公平的市场价值来获得补偿;在确定补偿标准的时候,为确定财产的公平价格,可使用市场法、收入法、成本法等多种方法来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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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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