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因为农村的宅基地产权是归村集体所有的,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在宅基地被征收之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要重新给村民分配宅基地。而村民在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是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因此房屋补偿是归村民所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是一项重大的执行措施。因此,采取这种执行措施之前,首先,要查明被执行人可以迁往的房屋,这个问题是生效判决应当解决的。其次,要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尽量减少执行中的阻力。再次,具体执行时,还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院长签发限期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中要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在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即予以强制执行。公告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张贴到被执行人以及周围群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如需要迁出的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建筑物上。公告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可结束执行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开始强制执行。
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并通知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准法人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3.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进行。一般要先向被执行人进行守法教育,并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介绍案情,说明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和严肃性,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强制执行中的搬运、清理工作,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除负责执行的组织、指挥工作外,还要做好财物的清点、登记工作。书记员要把执行的全过程如实记入执行笔录,执行笔录要有执行员、有关组织的代表、当事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强制搬出的财物应当逐件编号、登记、造具清单,并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这些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给其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搬迁后腾出的房屋或者土地,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交给申请执行人,及时结束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的,强制执行。
旧宅基地腾退补偿标准如下:1、地上房屋拆除补偿金额,按不同结构每平方米250元至600元计算;2、宅基地退出补偿金额已确权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每平方米补偿70元,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3、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理事会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房屋占地面积70元/平方米、房屋占地外的宅基地3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农户签订退出协议后6个月内腾退房屋并验收的,补偿标准上浮30%;4、无偿退出方面,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等三种情形实行无偿退出,乡镇可以给予适当补助;5、有偿退出方面,对有合法权属来源及一户一宅等五种情形,除按照分类标准给予宅基地退出和地上房屋拆除补偿外,还可享受到不同的优惠奖励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房屋腾退一般理解是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使用权人搬离房屋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房屋腾退一般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到法院进行起诉。
当国家需要统一收回的时候,你就需要腾退,当然国家会给你补贴。一般情况下,腾退后的房子是不拆的,另作它用,如果房子是要拆掉,就是动迁了。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可见,我国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入市。
3、宅基地排除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申请,用于自住,不能建商业住房。也就是说,宅基地只能自用,而不能进行经营。另外,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不能将宅基地用于入市流转。
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这一条款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
无论是征地制度改革,还是产权交易制度改革、建立集体土地市场,其前提条件:
1、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代表。为此,需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益;
2、量化土地资产,将土地资产量化到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真正体现农民个人的土地产权份额;
3、明确农民住房的私有产权,颁发房屋产权证,显化农民对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财产处置权利和收益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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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工业用房拆迁,工业用地住房拆迁补偿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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