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后,收到新的征收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即使其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政府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设计着眼于拆迁进程的顺利推进。的确不能排除存在部分被拆迁人“非暴力,不合作”。他们既不与拆迁方展开谈判,对于政府的决定也不寻求救济,也不去主动搬迁腾出房屋。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温州拆扦房屋的赔偿是根据其温州的当地法规进行的,其具体的赔偿金额还是要看该法规在温州实际进行的实际情况来确认的,其赔偿即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法律分析: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具体执行,每一块地,每一层房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其具体的赔偿金额还是要看实际情况,提前拆迁的,还具有提前拆迁的奖励。
法律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拆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和行政机关签订的,所以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
一、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什么原则
1、一般性原则
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1)审判独立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5)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3)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二、行政诉讼流程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就要开始对引起纠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首先进行的,是对该案件进行一审。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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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瑞安商品房拆迁补偿公示名单,瑞安商品房拆迁补偿公示查询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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