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安征地补偿标准是:一类区片平均70000元/亩,基本农田84000元/亩,建设用地70000元/亩;二类区片平均65000元/亩,基本农田78000元/亩,建设用地65000元/亩;三类区片平均60000元/亩,基本农田72000元/亩,建设用地60000元/亩。【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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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因地方、拆迁项目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拆迁补偿通常分为两部分:土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价值补偿。
1. 土地使用权补偿:这部分补偿包括拆迁前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以及补偿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者在拆迁期间的权益。土地使用权补偿通常会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和相应比例支付。
2. 房屋价值补偿:这部分补偿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来支付的。房屋价值评估通常会考虑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地段、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机构会根据这些因素为房屋设定一个评估价格,然后政府或开发商根据这个价格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拆迁补偿标准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开发商提供的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您需要了解泰安市的具体拆迁补偿标准,请咨询当地政府或开发商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同时,关注当地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以确保了解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对于厂房不能拆迁的房屋、建筑物损失的补偿,不能按农房的标准;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水池、植物道路等;
3、对于不能搬迁的机器的补偿费用;
4、对于设备的搬迁费用和机器的运输费用的补偿;
5、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具体的补偿金额根据泰安市经济水平而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收回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总面积共计9.2546公顷,其中:
农用地9.0308公顷(水浇地0.7554公顷,旱地2.345公顷,其他林地3.5477公顷,有林地0.0138公顷,果园2.3338公顷,坑塘水面0.0351公顷)。
未利用地0.2238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
2、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1.白马石村位于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4.6万元/亩,总面积为1.3489公顷,补偿费用为93.0741万元;
2.北上高村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4.3924公顷,补偿费用为336.0186万元;
3.三合社区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3.5133公顷,补偿费用为268.7675万元。
按照上述标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97.860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收回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24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无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77.637万元(其中白马石村40.467万元,北上高村131.77万元,三合社区105.4万元)。
一、被征地、收回村民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收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697.8602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拨付到白马石村委会、北上高村委会和三合社区,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泰山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万元/亩和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19.0625万元(其中白马石村20.2335万元,北上高村98.829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内为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设立账户,并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该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经泰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泰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泰山区分局、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民到辖区所属企业就业。
(四)三合社区因系国有用地,社区居民均已加入城市社会保险,不再另行进行社保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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