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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新洲区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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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新洲区拆迁补偿标准

一、新洲区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新洲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1、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或叫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 被拆迁房屋 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二、武汉新洲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阳逻街。

补偿标准:耕地:44100元/亩;菜地:48510元/亩;果园:48510元/亩;茶园:48510元/亩;精养鱼池:48510元/亩;林地:35280元/亩;未利用地:2205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仓埠街、汪集街、邾城街、双柳街、**湖农场、龙王咀农场。

补偿标准:耕地:40740元/亩;菜地:44814元/亩;果园:44814元/亩;茶园:44814元/亩;精养鱼池:44814元/亩;林地:32592元/亩;未利用地:2037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李集街、凤凰街、三店街、辛冲镇、道观河风景旅游区。

补偿标准:耕地:37380元/亩;菜地:41118元/亩;果园:41118元/亩;茶园:41118元/亩;精养鱼池:41118元/亩;林地:29904元/亩;未利用地:1869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潘塘街、徐古镇、旧街街。

补偿标准:耕地:34020元/亩;菜地:37422元/亩;果园:37422元/亩;茶园:37422元/亩;精养鱼池:37422元/亩;林地:27216元/亩;未利用地:17010元/亩。

即明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若政府公布新的补偿文件,以政府文件为准。

三、武汉市新洲区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规定是什么?

武汉市新洲区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规定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2021年新洲有哪些地方拆迁?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位置:潘塘街广湾村,征地总面积0.3916公顷。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建设用地0.3916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潘塘街广湾村。

法律依据: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新征土[2021]第1号》

一、申请用地单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位置:潘塘街广湾村,征地总面积0.3916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建设用地0.3916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潘塘街广湾村。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具体补偿费用按照《补偿安置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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