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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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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湖南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湖南省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标准文件,征收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二、湖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没有固定标准,根据情况不同征收补偿费用不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长沙征收房屋补偿标准2022年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按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征收的程序是什么房屋征收的程序如下:1、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及时公布相关情况;2、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布;5、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6、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人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周期、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订立补偿协议;8、因故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9、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10、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迁重建,被征收人在搬迁期内拒不搬迁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土地等级划分,按月征收,适用于除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外各类土地;A类每亩每月50元,B类每亩每月30元,C类每亩每月10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是指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中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一种税费。以下是关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详细分析:一、征收标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是通过对土地等级的划分来进行的。具体而言,湖南省将土地分为A、B、C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征收标准:A类每亩每月50元,B类每亩每月30元,C类每亩每月10元。二、征收对象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所有在耕地上进行各类经营性活动、建设性活动等造成土地占用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有关部门占用耕地进行保护性耕种的单位和个人。三、征收期限湖南省耕地占用税按月进行征收,具体征收期限为每月的1至10日。如果未能及时缴纳税款,则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税款的 0.05%/天。四、减免税费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1) 集体土地确权后,通过转让、流转等方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其他人员或者组织进行耕种的;(2) 在林木等植被覆盖率在50%以上、并能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荒山荒地上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情况如何监督和评估?湖南省政府会建立耕地占用税的信息网站,公示耕地占用税的管理、征收情况和税款的使用情况。同时,湖南省财政部门还将定期对各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地区进行通报和惩罚。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土地等级划分来进行的。对于不同的土地等级,需要缴纳不同的征收标准。同时,湖南省政府还会定期对各地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税款的合理使用。【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办法》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按照耕地土地等别划分,A类每亩每月50元,B类每亩每月30元,C类每亩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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